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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技术引进是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独立研究开发能力,振兴国民经济,实现四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组织好我委技术引进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引进是指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科技合作等途径,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从国外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所需的先进技术,其主要范围是:
  (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二)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它的技术服务。
  (三)聘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委托外国科研单位或公司培训人员。
  (四)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
  (五)由国外提供的各种科技援助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
  进口一般通用机械、仪器一不带技术的生产线装备,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技术引进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重点是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政策间科技合作以及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等具有示范,应用推广指导意义的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及所随带的设备(样机)。
 第四条 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研究院(所)同工厂企业联合进行,技术上可由研究院(所)作为骨干或核心力量,由工厂组织生产,提供商品,依靠国内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标准转化、国产化和开发创新工作。
 第五条 技术引进所需的资金,实行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共同匹配投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引进。
  (一)国内已掌握技术关键,可以生产供应产品,或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基本满足要求的;
  (二)已引进技术,并已消化吸收的;
  (三)国内配套条件不落实,或与国内资源不相适应的;
  (四)产品在国内外近期无市场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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