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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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