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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生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同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明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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