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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照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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