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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 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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