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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
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发布)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第
七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
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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