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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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