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由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读学校校长组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地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公安部门和共青团要大力协助。教育部门负责调配工读学校的领导班子和教师,领导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业务。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以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学校的领导工作,并可选派少数公安干警到工读学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调查核实案件,协助进行法制教育等工作。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公安干警,其人事、工资关系及在原部门各项待遇不变。
凡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应按完全中学对待;由于办学条件限制,虽不足百人,但不少于六十人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确有成绩的,也可按完全中学对待。办学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读学校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中学对待。
各地教育部门要选派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教学业务和教育规律,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工读学校的校长。工读学校校长由当地教育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并提请当地教育部门任命。工读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变动。
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工读学校的工作。尤其是共青团、工会、妇联、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共同配合做好家长的工作,搞好校外管理和教育;宣传、文化、经济、财政、劳动、商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九、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工读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一百人,每个教学班以二十五人左右为宜。
工读学校一般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生产处,负责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和服务行业。要注意精简机构,充实第一线的教学人员。
教师编制可高于普通中学,每个教学班一般不少于四人。职工编制,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
十、经费
开办工读学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包括工读学校办职业技术班的开办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教育事业费预算,开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工读学校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经费,如工作人员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以及生活设备方面的必须开支,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
十一、教育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