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歧视他们。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职业班毕业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就业的,应当根据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的程度给予同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要重视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他们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学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由班主任和学校写出评语,毕业或结业时随同本人转走;其所犯错误的档案材料由原工读学校保存。
七、教师队伍
工读学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读教育,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读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工读学校的师资来源。要认真选调具备条件的中学教师、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并要有计划地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骨干。对于因道德品质问题不适宜从事工读教育的教师要坚决调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心理、政教等专业,应当承担定向培养和培训工读学校师资的任务。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工读学校教师和干部进行培训,请有经验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专家讲课,并交流办学经验。
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团结一致、朝气蓬勃、带领学生前进的教师队伍。
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同劳动、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发班主任津贴。其它待遇和普通中学一样对待。考虑到工读教育的特点,要切实解决好工读学校教职工的住房、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和就业等问题。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要考虑工读教育的特点。评模选优时应当有工读学校的名额。对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应当大力表彰,予以奖励。对于从事工读教育年限比较长的优秀教职工,在退休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八、领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