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的思想、文化教育,一定要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办学形式因地因校制宜。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班,也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分部,还可以有其它形式。要把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
要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并将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要办好校办工厂、农场或服务行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每周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劳动强度要适当。要切实注意安全,对女学生和年幼体弱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这样有利于学生改造思想,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门生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基础。
校办工厂、农场等校办企业勤工俭学的纯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参加劳动期间的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委、经委、财政、税收等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开办并办好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从多方面予以扶植,解决好供、产、销问题。有关工读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征税的优惠问题,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执行。已经办起来的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各地不得任意收并。
五、工读学校的招生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生入学须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学校和街道要共同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经过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工读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制订。工读学校招收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孤儿,原由民政部门供养和发给社会救济费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六、工读学校学生的出路
凡在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准予结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工读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