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地震局关于颁发《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地震局在科技监测司下设局科技开发部。它是国家地震局管理科技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是地震系统技术市场的协调指导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指导。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和国家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开发现状和实际情况,明确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它可以是事业性质,也可以是企业性质,业务上接受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指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和国家地震局各直属单位的从事技术商品开发、流通的机构,属事业性质的由主管部门批准;属企业性质的,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政策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两种性质的机构均应报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和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局科技开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单位下设的科技开发机构应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科技交易,各单位应根据技术开发现状制定具体业务范围。

第三章 科技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地震科技开发工作实行国家地震局,省级地震机构分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主要负责掌握政策、对全系统科技开发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沟通信息、协调全系统科技开发工作;会同局有关职能部门,承揽大型科技开发项目、组织项目承包和协调、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论证、检查质量、验收审查成果报告;组织有开发价值的新仪器、新设备、新工艺的课题,研制、鉴定;审批、管理风险性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凡投资十亿元以上的大工程、大中城市及国家重点建设区域的工程地震工作、地位重要、影响较大、技术复杂的立项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工作,必须上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备案,并报批其工作大纲。
 第十五条 进行科技开发必须依法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验收标准和方式;技术成果的分享(包括是否要求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是否允许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及已转让的次数和地点等);风险责任的负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