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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颁发《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文件
 ((87)震发科字第268号)


       关于颁发《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司、处、室:
  根据中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和局系统各单位的要求,特制定《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报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以往局发有关科技开发工作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件:       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地震科学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地震科技成果推向国内外科技市场,促进地震系统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加强对地震科技开发的管理,根据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地震科技开发,挖掘地震系统潜力,促进地震科学的发展:开辟新的经费渠道,支援地震预报任务完成;培养新型科技人才,增强地震系统自身的活力。
 第三条 发展地震科技开发要坚持“对外放开,对内搞活,热情扶植,积极引导”的方针,科技、计划、财务、物资、外事等部门应协同配合,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条 全系统各地各级科技开发机构应相互支持、配合,努力加强集团性开发能力。
 第五条 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个人,在评定职称、提级、待遇……等各方面与监测预报、科研人员一视同仁,对他们的奖励应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合理兼顾的原则。对有重大贡献的开发工作人员应予重奖。
 第六条 地震科技开发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令。

第二章 地震科技开发的业务范围和机构

 第七条 地震科技开发包括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流通环节和领域。凡社会需求,本系统有能力承担的项目均应积极开发。主要形式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资经营、组织各种形式的科研与生产联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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