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含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律顾问助理,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经营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参与企业经济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参加国内联营合作、涉外经济技术贸易谈判及其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协助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
6.承办厂长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的权利:
1.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
3.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参加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拒绝参加违法的、有损于国家或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作日记”、“集体讨论”、“资料管理”、“汇报讲评”、“咨询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室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起作用甚至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及时调整,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纳入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审聘任(任命)工作,按国家和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