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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过低,办公经费较少,有些地方还执行着五十年代规定的标准,实际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妥善解决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务使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得到落实。对于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也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予以适当提高,以保证居民委员会起码的办公需要。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老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仅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方便居民的生活,而且可以补充居民委员会所需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提倡,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其资产和利润任何部门不得无偿平调。前些年已经无偿平调或上收的服务网点,凡是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适合居民委员会经营,且具备腾退条件的,原则上要退还给居民委员会;不能退还的可与居民委员会实行联营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给居民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盈利微薄、方便居民的生活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技术指导、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税收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居民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居民委员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研究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干部,广泛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委员会和先进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活动,动员城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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