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解决居民生活中种种不便,尽量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之专心致志地工作、学习,幸福愉快地生活。
(四)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国家的
宪法、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如计划生育、服兵役、义务教育等,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任务过多过重;干部素质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未得到妥善解决;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减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二)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可以采取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在待业知识青年中选拨优秀分子,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工作等办法,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结构。同时,要采取措施,制定规划,把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并逐步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居民家庭,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