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
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15日 国发[1987]56号)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部于1986年12月3日至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新时期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研究了在城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在1954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新
宪法颁布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的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要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要扶贫济困、尊敬老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要广泛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建立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积极兴办老年人活动站、青少年文化站,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活跃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绿化、美化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改革落后愚昧的习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努力把本居住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区。
(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居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居民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严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帮教失足青少年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工作,防止和减少犯罪。要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努力使本居住区无刑事案件发生,一般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