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原材料征收工商
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12日 (87)财税外字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天津、湖南、安徽等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着出售原材料、零部件的问题,这些企业在出售原材料、零部件时,有的是按原购进价出售或加1.5-5%手续费(管理费)出售;有的是低价进按市场价格出售,赚取差价等,对上述情况,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总局意见,在没有新规定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凡属经营性的,即在原进价基础上加价出售原材料、零部件,赚取进销差价的,可按其销售额依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