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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
 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出)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各地询问,对于文件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一节,国营企业能否比照执行。经研究,为了鼓励国营企业积极开发和研制新产品,现确定,今后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也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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