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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卫生部1987年6月9日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进口药品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促进国际医药贸易事业的发展,决定对进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制定“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二、凡进口药品必须按本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发给《进口药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四、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以及出口证件的复制本,并附中文译本。
  2.专利品证明文件。
  3.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4.技术资料:
  (1)药品处文,活性成份、赋形剂及稳定剂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化学名)等。
  (2)简述药品生产方法。
  (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
  (4)药品的管理、毒理实验及文献资料。
  (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方法及途径;与其他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5.包装实样。
  6.包装材料和标签样本。
 五、首次进口药品需进行临床验证,免除临床验证的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核定。
 六、国外厂商或代理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需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药品许可证申请表”(格式附后)一式两份,连同要求报送的资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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