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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失效]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
  (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
  (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 监督生产现场, 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
  (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
  (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第十条 质量工作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与目标;
  (二)质量保证组织及其职责,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三)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
  (四)不合格品和管理的失效分析及纠正措施;
  (五)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程序;
  (六)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签发和修改程序;
  (七)质量工作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及检查、评价、奖惩办法;
  (九)其他有关事项。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应当坚持指令性、系统性、可检查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承制单位接受研制任务的,应当编制可靠性保证大钢;接受生产任务的,应当编制质量大钢。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工艺的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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