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单位领用空白支票,原则上每个帐户每次一本。领用时应填写领用支票单,签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并按规定收回工本费用。在发给领用单位前必须在空白支票上加盖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号以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不得交由单位自行填写,并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逐张注销,不得短缺,并作销户单位传票的附件。
六、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用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七、 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情况,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
一、 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基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单、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载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
二、 属于保管15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和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 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四)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五)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六)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七)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 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收款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的保管、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 各级行要设置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行长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银行同意后,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由经办人签章,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造具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 各级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案卷清册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