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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失效]

 第三十五条 报表的装订
  一、 日计表按月装订;
  二、 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
  三、 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五、 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及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箱或柜)保管。

第四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完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计与管理
  一、 会计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凡设计定稿,应经会计主管人员认可签字。系统程序按计算机开发权限经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二、 为了确保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在系统开发中必须考虑到:
  (一) 核算系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帐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
  增设日记帐(以日志文件代替),既可每日打印,也可输入磁带(软盘),或采取其他方法。
  分户帐,满页打印;总帐,每月打印。
  (二) 帐号编列。统一按交换号、科目号、帐号、检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位数一般由十位至十二位组成,可由各行自定,但校验位应定为两位。
  (三) 数据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和金额,其复核方式可由各行自行选择。
  (四) 总分核对。每日处理的帐务结平后,应由计算机或手工对总帐和分户帐的八额或发生额进行核对,具体核对方法由各行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一、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管理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凭证的制(审)票、复核、核印、输入操作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以明责任。输入操作员在受理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是否齐全,齐全后才予以输入处理。
  对公业务利息、邮电费和手续费计算等,计算机自动转帐,打印的转帐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会计凭证。
  二、 凭证传递程序:由接柜受理,经过审核、验印,送操作员输入处理后,转综合核算人员处理。进入综合核算后的凭证,不得再外传。
  三、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处理的会计核算事项,除会计凭证外,其余如通知开、销户,增减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以及启动计算等项业务,操作员均应凭经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的书面通知办理。这类单证随附传票保管。
  四、 为了提高计算机输入数据的功率与质量,会计凭证应规格大小一致,纸质不宜太薄,帐号、凭证号、大小写金额及印章位置应相对固定,并逐步向凭证规范化、标准化方向改革。
 第四十条 数据输入
  一、 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操作员在启动计算机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密码,作为验证,并在分户帐上输入自已的代号,以明责任。
  二、 各项业务原则上应适时处理,但为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在业务集中时,对转帐业务可作小批量处理。
  对凭存折存取的业务,没有同时由计算机打印存折条件的,在手工登折后,必须帐折见面(计算机显示),相互核对。
  三、 隔日错帐冲正,应凭会计主管人员批准的冲正传票办理,不得随便抹销。
 第四十一条 数据输出
  一、 凡计算机打印的帐、表,均应在帐、表上注明操作员代号和打印份数、日期、时、分 以资查考。
  二、 决算报表属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份数打印。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通过管理营运资金,监督资金的合理运用,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是管理全行财务收支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管理资金;
  二、 管理成本及考核经济指标;
  三、 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 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资金;
  五、 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六章 会计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计工作必须根据本行的职能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各开户单位的服务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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