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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失效]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当时记帐;凭证帐表,换人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当天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帐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经办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全国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刻制颁发,其余印章由各分行规定。其中现金收讫、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
  各级行处,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要加盖行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须按照保密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重要公章。联行的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联行专用章、各种业务印章以及会计帐簿(卡)、凭证等,全部入库(保险箱、柜)保管。密押和联行专用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或指定的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短期离职时,应将工作和有关情况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如短期离职超过一个星期,应视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行要给予转交人员办理移交所需时间。
  一、 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移交人将所经营的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将经管工作交接清楚。同时,由接办人将各科目分户帐与总帐余额进行核对,交接双方在总帐和分户帐移交日余额旁共同盖章。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由移交人将其保管及使用的一切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同时,编制移交日计表(只填余额),由接办人与总帐余额核对,并将本部门和全辖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移交日计表列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列入当地行档案存查。
  二、 机构裁撤合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地核对帐务,处理帐务悬案,保证在帐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同时办理帐务划转。交接双方不属于同一支行管辖的,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帐务划转后,应编制截至移交日止的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应无余额),移交日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列入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外,并应上报有关管辖行存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收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处理各项凭证,记载各种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综合反映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应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 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帐户,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由各分行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二、 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编列为四位数字,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的代号,应编列为五位数字,并做到与总行编列的科目代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四、 表外科目是会计科目的组成部门,用以控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在报表反映上,收入、付出的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格式和用途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八种:
  (一) 现金收入传票;
  (二) 现金付出传票;
  (三) 转帐收入传票;
  (四) 转帐付出传票;
  (五) 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六) 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七)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八) 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各种特定凭证的名称及格式在各种业务核算手续内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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