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本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
刑法》第
151条、
117条。
3.本法涉及的
刑法条款:
第151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117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
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对我国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比照《
刑法》第
187条执行。
《
刑法》第
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含义,同本法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第2项。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情节严重的, 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1.本条是对计量执法人员失职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2.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
刑法》第
187条。
3.给予行政处分,由违法者所在单位决定或由其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本条是对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的规定。
2.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 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