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对我国采用计量单位制度的规定。
2.我国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
3.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组成。
4.“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
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已作了规定。
5.“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批准的《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对废除的步骤、年限和如何区别不同情况等,已作了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本条是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2.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全国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外,还要监督本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5.“县级以上”含县级。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本条是对计量基准的建立及计量基准法律地位的规定。
2.计量基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指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要溯源于计量基准。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是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条件统一规划、组织建立。组织建立的原则: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各业服务的计量基准, 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六条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 本条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法律地位的规定。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3.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决定,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但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