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
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 套管尺、 钢卷尺、 带锤钢卷尺、 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 链码、 增铊、 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 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 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 卧式计量罐、 球形计量罐、 汽车计量罐车、 铁路计量罐车、 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 气体流量计、 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 风压表、 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 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