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三、按照城市的性质、规模、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逐步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个别污染、扰民严重,确实无法治理的工厂,要下决心关闭或迁移,特别是位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稠密区的污染严重的工厂,要争取在近期内解决,并不准再新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
 四、综合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我国城市大气主要是煤烟型污染的特点,要在煤炭加工、利用等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和生活燃煤烟气的排放量。短期内不能实现燃气化的城市,应大力发展固硫型煤。有关部门要加紧组织型煤生产工业化的科技攻关,并对发展型煤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型煤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投资,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自筹等途径解决。同时,应将低硫、无烟煤炭优先供给城市和民用。要继续搞好消烟除尘工作,抓紧市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七五”期间,全国大中城市的市区应基本达到“烟尘控制区”的标准。重点城市的汽车尾气排放指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散装粉料的车辆,也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或减轻大气污染。
  要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火电厂,要“热电结合”,尽量扩大对城市的供热量。新建工业区、采暖的住宅区及卫星城镇,要经济合理地推行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分散的供热方式。对现有的小锅炉,要加快更新改造,提高效率。同时,应积极发展清结能源。发展城市燃气,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在新建供气厂的同时,特别要充分利用工矿余气,努力扩大现有各种气源的供气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还应积极开发庸价电能,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各种清洁能源。对向社会供应余热、余气的企业,要给予适当的能源补偿。
 五、积极治理城市水源和水系污染。对城市的饮用水源,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划定保护区。当前,特别要管理好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控制超量开采。同时,继续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工作。要逐步提高排水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对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应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风景游览城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及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应首先普及污水初级处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二级污水处理厂;其它城市也要国地制宜地发展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氧化塘,积极慎重地推广无害化污水灌溉农田技术和污水灌区污染防治技术。对已污染的河流、湖泊、近海海域和其它水体,要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并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效果。对江河海洋的自净能力应注意合理利用,不得危害水体的功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