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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失效]

  (三)应制订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应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应具备(或有机会使用)获得批准的技术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试验和测量设备,这些设备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应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的措施。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取得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领取申请书,将填写的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实验室质量保证手册送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商检局签署意见后递交认证机构。
 第八条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认证实施计划,下达给认证审查小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级认证审查小组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认证基本条件和《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评定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报告。
 第十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其经过改进,于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以《认证公报》的形式,对外公布认证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指定的检验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抽查

 第十二条 认证实验室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抽查,每季度向认证机构报告工作。其日常商检检测工作接受所在地商检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实验室的抽检和监督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分别予以“限期改正”、“暂停商检检测任务”,直至“撤销认证合格证明书并公布”。
  (一)实验室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第三章规定要求者;
  (二)转让认证合格证明书者;
  (三)有意出具失实检验数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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