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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

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家商检局、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是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的认证机构,其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的认证机构是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委,认证工作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认证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认证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审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认证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商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单位。其组织机构应能独立地执行检测和考核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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