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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外商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是举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必要程序。凡属于本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大小,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外商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列入年度开展工作计划的,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列入年度外商投资计划的,必须有批准的中外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主要内容是对建议的项目的国内外市场、生产(营业)规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外方合营者、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中外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结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的,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上的盈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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