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登记的软件包括:
1.有推广使用价值的,能够产品化的软件。
2.可用于软件移植和流通的软件中间产品。
3.经过消化改造的引进软件。
4.引进的国外软件。
第六条:凡国内开发的软件,登记申请者必须是该软件的开发单位。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必须首先通过技术鉴定,或具有用户提供的实例运行报告。
第八条:文档资料齐全。包括:
1.用户手册。
2.操作手册。
3.维护手册。
4.系统/子系统功能说明。
5.数据要求说明。
6.数据库规范。
7.测试方案及测试报告。
8.鉴定证书或用户报告。
第三章 登记方法
第九条:软件登记者必须认真填写全国软件登记工作网制订的“软件产品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第八条中规定的文档资料送交第二条中指定的软件登记站。
第十条:软件登记站对申请者提供的登记表和文档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一条:对于已登记的软件,登记站要发给流通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取得流通证书的软件,方有资格参加国家机械委优秀软件的评选和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登记后的软件可由软件版权所有者与用户直接洽谈或委托代售的方式在软件市场流通。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软件,其开发者有不断更新版本、扩充与完善的权利。
第十五条:凡内容相同的软件,以先登记者为准,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六条:软件登记站有义务保护开发者的版权和经济利益。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软件登记站负责建立登记软件信息库,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每半年发布一次软件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