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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文件
 (机委科〔1987〕89号)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国防科工办,四川、陕西兵工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机械行业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促进软件产品的商品化,以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重复开发,加速机械行业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制订了《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凡机械委系统的各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登记其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并欢迎委外单位登记其开发的机械行业应用软件。
  根据机委科函〔1987〕310号文的精神,机械行业计算机软件由委计算机和专用集成电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机械委计算办反映,以便集中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工业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管理工作,促进软件产品的商品化,以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重复开发,加速机械工业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械委计算机和专用集成电路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械委计算办)负责归口管理国家机械委的计算机软件,并委托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综合应用软件开发中心为国家机械委民口软件登记工作站;委托新技术推广所电子室为国家机械委军口软件登记工作站。
 第三条:软件登记工作是超脱于具体的软件开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活动(委托代售者除外)。登记工作站对一切软件开发单位(或个人)实行免费登记。

第二章 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械委的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发或引进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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