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进行综合指导的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既能指导城市的长远发展,又能指导当前的各项建设。既有一定阶段内相对稳定的目标,又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能下放。城市内各项建设的布局、定点和选址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和居民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要同城市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好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格进行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与审查,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
四、改革城市建设体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相辅相成,要切实搞好两者的衔接。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建设地址的选择,要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纳入城市中长期或年度计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等建设项目,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逐步实行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都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征地,并组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所需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