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社会服务要从实际出发,以各自的学科优势为依托,扬长避短,量力而行。服务的广度、深度,具体的服务途径和内容,都应当因地区、学校、学科专业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需注意不要一哄而起,更不要搞层层包干、强压任务,一些没有条件开展社会服务的学校和系科不要勉强,特别是新建院校,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承担国家重要基础研究任务、国家攻关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学校某些管理和政工人员不宜进行有偿服务活动。技、工、贸一体化科技企业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是与本校教学、科研及生产活动有关的贸易,包括在国内技术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性贸易。
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可以适当进行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些活动要在维护校风校貌,遵守法纪,不影响学生学习的前提下进行。除商业、旅游类学校及系科可举办实习性的商业经营实体,组织学生参加经营管理外,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得从事商品贩卖活动。
(三)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开展社会服务的关系。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为了保证大多数教师专心致志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提高,一般应组织起来,开展服务。可以将现有人员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有计划地组织少数人员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人员相对稳定,也可以定期轮换。对被抽调专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教师,可以保留原有待遇,在聘任职务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规律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加强岗位责任制,对学校教职员个人兼课、兼职实行科学管理。兼课、兼职要适度,以免影响本职工作和教职员的身体健康。
(五)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讲究职业道德,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和教师形象。
(六)学校在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中要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服务费用。凡由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和产品价格。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察工作,管好用好学校预算外资金。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
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意见办理。高等学校划给科委归口管理的独立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