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1.工程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预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风向频率、水文地质情况和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实验室的类别和级别,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库存量;
  4.实验室的面积、布局、分区、出入口和主要实验设备所在位置;
  5.放射卫生防护与安全设施。
  (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标有以实验室建筑物为中心、50米直径范围内,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环境平面图。
  (五)标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平面图。
  (六)标有比例尺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主要部门剖面图。
  (七)附有说明的排水、排气系统图。
  (八)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表)。
  第八条 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发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下称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启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实验室。
  第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适合非密封源测井作业,并领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配备有必要的工作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监测仪器;
  (五)制订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