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标准和验收细则(试行)
(1991年1月5日)
一、本标准及细则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
二、本标准分五项(第二部分65条细目),共500分。其中“领导班子和精神文明建设”项80分;“质量管理”项90分;“仓储管理”项170分;“基础管理”项80分;“安全生产”项80分。
三、验收采取逐条检查评分方法,每条得分等于该条基本分乘以系数。系数分5个等级:按规定内容做得很好的为1.0;较好但尚需改进的为0.8;按规定要求勉强及格的为0.6;刚刚起步的为0.3;没有做到的为0。
四、验收得分率在80%以上(即400分以上);刚起步和没有做到的细目条款在10%以下(即不超过7条),作为管理条件合格。
五、本细则所涉条款在验收评审时一律以原始记录、各类凭证和事实为依据。
六、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中药商业企业仓库均可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二级仓库”:
(一)各省(区)市级的先进(等级)仓库(包括四好仓库);
(二)具备独立核算或内部核算(内部银行)、定额管理、经济承包等核算形式之一者;
(三)在申报或考核年度内,无重大质量、伤亡、爆炸、火灾、交通、偷盗丢失等事故和因保管不善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注释附后)。
(四)五项经济指标,其中单位面积储存量、帐货卡相符率、收发货差错率、平均保管损失等四项,必须达到指标的标准。平均保管费用项必须具有月报或季报的原始台帐或汇总报表。
(五)五项管理工作标准(共计24条款),必须有20条以上(含20条)达到标准。
(六)各项申报内容清楚齐全,数据正确,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现象。
附注释:
一、重大质量事故指如下几种
1.因漏、错检造成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性质严重者;
2.因错发而导致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因错检造成伪劣商品入库、报废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二、重大伤亡事故:指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重伤”是指职工负伤当时,经医师诊断可能成残废的事故。既属于下列3种情况者就是残废: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轻便工作者。
“死亡”是指包括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在1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爆炸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大伤亡事故或无人员伤亡,1次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及较大经济损失事故2次以上(含2次)的。
四、重大偷盗、丢失事故(无论追回与否)指:1次被盗或丢失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或连续发生2次被盗或丢失(不计金额);毒性药品被盗或丢失(不计金额)。
五、重大财产损失指:
1.因保管不善造成整批商品虫蛀、霉变或其他质量变异而报废,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