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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内容已被《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1990年10月6日)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医院会计制度(试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结合我局直属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一般包括差额预算补助和专项补助。
  核定医院的差额预算补助,以病床数、门诊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采用“经费补助与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办法。
  差额预算补助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专项补助主要是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缮补助。核定医院的专项补助,以医院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
  第三条 医院接受上级下达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由上级单位或委托单位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如专题科研经费、抗震加固款等),要专款专用,不准与医院的预算拨款或其他专项经费、专用基金互相挤占、挪用。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发生赤字。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交还结余专项拨款外,完成任务后的结余专项资金可由医院自主安排,用于发展事业。
  第四条 医院进行医疗服务工作,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正确核定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周转金、药品周转金、卫生材料周转金、其他材料周转金、结算周转金。
  1.药品周转金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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