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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材(医药)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组织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验收、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采取1年审批1次的办法。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经验总结;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励

  第九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质量管理奖称号。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1990年3月起试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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