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坚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防治疾病,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同时要学习和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宣传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应服从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积极参加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经检查、诊断的患者,不得处方,不得伪造病历,不准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泄漏病人隐私。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上级实事求是汇报,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七条 有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权利,开展正常工作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按国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当事人或其家属,不得侵犯中医师、士的人身安全,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有开具处方、疾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等各种医疗文件的权利。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中医师、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防病治病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医术精湛,对疑难或危重病症的治疗效果显著者;
  (三)在培养中医药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对中医药理论的发展、提高有重大贡献者;
  (五)献出中医药秘方、验方、确有重大价值者;
  (六)在国内外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绩卓著者;
  (七)在管理方面,对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成绩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其情节轻重,可由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改进,扣压中医师、士资格证书,收回中医师、士资格证书并注销登记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