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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师、士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师、士个人,聘用中医师、士的单位和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师、士是指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并已取得中医师、士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凡取得中医师、士资格者,方可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二章 资格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中医师资格:
  (一)获得高等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中医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入学前已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入学前未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科学、科研工作期满两年,经考核合格者。
  (五)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六)本办法颁发之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师技术职务资格者。
  (七)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侨胞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中医师证书,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验证,并经中医师注册考试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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