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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核算起点
  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单价虽不满50元,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或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均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分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类:一般专用设备类
  第四类:家具
  第五类:被服装具
  第六类:交通工具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其他设备类
  三、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精神,根据业务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业务部门研究确定。不得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各固定资产专管部门或专管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物尽其用。
  四、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进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计入固定资产总值内。
  2.自制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管理费用的总值入帐。
  3.无偿调入和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参照同类产品估价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核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
  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应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简化手续的原则,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只设一套帐,由会计部门和管理部门分别掌握核算,尽量避免重复记帐。会计部门一般只控制固定资产的总值,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置帐户,只记金额,不记数量。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进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领用登记簿(卡)上记实物数量,不记金额,并定期与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点
  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1次。清点时,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由财会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原则
  1.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一般设备,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报废核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报废核销。
  2.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自收自支的检疫所可按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提取折旧基金。
  二、土地、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四、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一般在原价的3%至5%范围内确定。
  六、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重点实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
  三、对于耗用材料不多,通常只是买多少用多少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购进材料直接列为有关费用支出。
  四、材料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办法进行。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料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库存情况编报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人批准方能进行。防止盲目购进,造成积压、浪费。
  五、必须严格材料的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对于易燃、有毒危险品,要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妥善管理,与其他材料分处存放。领用、剩、废都必须严密手续。
  六、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购入、调入材料,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格记帐,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帐;购入、调入材料的运杂费,均不计入材料价格,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自制材料,应按自制材料费的实际费用计价。
  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也可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定期摊入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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