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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拨款,采取按季度拨款的办法,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25日前,预拨下1季度的用款,外埠单位可适当提前。
  第二十一条 检疫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的实际水平和本年度检疫业务量和收费标准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业务收入
  1.检疫业务收入。应参考上年检疫的船舶、飞机、交通工具的次数和逐年增长率来确定。
  2.传染病监测收入。传染病监测包括体检、预防接种、门诊、巡回医疗等。应参考上年度传染病监测收入的基础,结合本年度新增项目计算。
  3.卫生监督收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数量不断增多。收入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在上年的基础上考虑上列因素后确定。
  4.检验收入。在上年度检验收入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新增检验项目计算。
  5.其他业务收入。按上年的实际收入数加上本年度可增加收入因素计算。
  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三、拨入差额补助费。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第二十二条 检疫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应本着需要与可能,工作任务、人员的增减变化,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等情况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按国家规定的调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单位离退休人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比照定额标准计算。
  6.一般修购费。按业务收入和上级核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7.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设备原值和使用年限的比例提取。
  8.折旧费。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年折旧率计算。
  9.租赁费。按房屋设备需要开支的租金计算。
  10.业务费。在上年度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1.药品费。根据药品收入预算和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计算。
  12.卫生检验材料。根据检疫、检验的业务工作量和上年的开支水平确定。
  13.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4.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4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本年度预计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检疫单位的大修大购可以申请专项补助,单独编制大修大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检疫单位可以设置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建立折旧基金。并按用途编制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了调动单位领导和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对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包干的形式可以采取“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包死基数一定几年”、“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检疫单位必须根据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写出分析说明,经财会主管和单位领导审查签章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年终结余的计算和分配:检疫单位的年终结余指业务收入加拨入差额补助费减业务支出后的余额,按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其分配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专项收支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疫单位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拨入差额补助费、专用资金收入、拨入专项资金、调剂收入、其他收入等。
  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包括:检疫收入、卫生监督收入、传染病监测收入、检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这些收入是为了保障正常业务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它是检疫单位重要的资金来源。
  拨入差额补助费,是指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对差额单位的预算拨款。
  调剂收入,是指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将集中来的有关检疫单位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后,拨给下属单位的款项。
  专用资金收入和拨入专项资金详见本办法第八章。
  其他收入,包括:废品变价收入、进修培训收入、附属单位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科技咨询收入、非医学昆虫杀灭收入、外出服务收入、交通费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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