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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联合通知
 (1990年11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用药,现就药品委托代理批发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营医药商业批发网点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按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和历史关系委托基层供销社、医疗单位代理药品批发业务。
  二、县级医药公司负责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供销社、医疗单位代理药品批发业务工作,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三、受委托的具体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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