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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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