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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用胆红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用胆红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1989年6月26日)


  近几年来,人工牛黄的主要原料胆红素滥用滥销情况十分严重。由于社会上多方经营,轮番倒手,价格猛涨,成了一些人发财致富的热门;一些个体、集体、国营单位都大搞胆红素生产,其原料来源不一,工艺混乱,设备简陋,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有的单位只顾局部经济利益,盲目进口胆红素等。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理经济秩序”的精神,加强对胆红素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政、药检部门要加强对胆红素的生产管理,建立严格的胆红素的报验抽验制度。除从猪(牛)胆汁提取外,严禁用病人的胆汁和人胆结石提取胆红素。
  (二)严格执行部(89)卫药字第14号文下发的“胆红素质量标准”。销售和使用胆红素必须有药检所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不符合药用标准的胆红素出厂、销售和使用。
  (三)加强市场管理。销售胆红素必须有包装,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生产单位、日期和质量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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