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备案。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