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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访视次数:3—4次,产后第2天或出院后第2天必须初访。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
  产妇:
  (1)了解一般状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2)测体温必要时测血压。
  (3)检查:乳头有无皲裂,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汁分泌量、乳腺管是否通畅。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压痛。会阴伤口愈合情况,有无红、肿、热、痛。观察恶露量及性状。
  (4)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症。
  (5)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6)指导避孕方法。
  新生儿:
  (1)了解出生史和出生后的情况: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
  (2)测体温、称体重。(出生第25—28天时)
  (3)全身检查:头面、五官、皮肤和畸形。注意皮肤黄染出现的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的性状,局部红肿及脐带脱落情况。
  (4)指导计划免疫程序,指导新生儿护理及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教。
  (七)产后健康检查
  产妇一般在产后42天—56天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一般健康情况、血压、浮肿、乳房、乳头等。必要时查尿蛋白。
  2.妇科检查:外阴、阴道、伤口愈合情况,宫颈有无裂伤、糜烂,子宫复旧情况、有无脱垂和张力性尿失禁。
  3.婴儿检查: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情况,了解营养、发育状况。全身体格检查,必要时测体温和作实验室检查。
  二、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分级和职责
  (一)管理分级: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行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分工负责。在统一的管理办法之下,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形成自下而上的村、乡(镇)、县(市)农村三级网。
  村级为卫生所(室)、妇幼保健人员或助产人员。乡(镇)级为卫生院、防保组或妇幼保健组。县(市)级为医院妇产科、妇幼保健院、所、站妇保科。
  (二)各级职责
  1.村级职责:
  (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负责掌握本村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簿,掌握本村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乡卫生院妇幼人员汇报本村孕产妇情况,动员本村早孕妇女去乡卫生院作孕期初查建立孕管卡(册)。
  (2)有条件的村可按孕管要求建卡(册)、初查和定期作产前检查,并详细填写检查结果,发现异常及时转送乡卫生院。
  (3)凡开展接生的村,要认真执行接生常规,发现异常变化,及时报告或转上级医院处理。
  (4)做好产后访视,指导产褥期卫生和新生儿的喂养和护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督促产后42天—56天去乡卫生院作检查。
  (5)定期参加乡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乡(镇)卫生院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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