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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2月10日)


                 前言

  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它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近年来农村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经验而制订的。通过建立健全村、乡、县三级医疗保健网,明确职责,实行统一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达到减少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和难产的发病率,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应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筛选高危孕妇为重点,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管理范围,提高保健质量。在已普及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地方,可逐步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试点。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要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凡确诊的孕妇应列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范围,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
  3.对早孕妇女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指导,包括避免接触各种有害有毒物质。
  4.对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的孕妇应及时诊查、指导或转送上一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管理范围,重点监护。
  (二)产前保健
  1.检查次数和时间
  初查:孕3个月(孕12周)前1次。
  复查:孕5—6个月(孕20周~24周)1次。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均应在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及早终止妊娠。孕7~9个月(孕28~36周)每月1次。孕9个月(孕36周)后每10天左右一次。
  (孕妇产前检查次数一般不应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检查内容
  (1)初查内容(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史等,并推算预产期。
  ②进行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长、体重、血压、妇科检查。
  ③常规化验:尿常规、血色素、必要时作尿糖、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等。
  ④逐项填写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册),列入系统保健管理范围
  ⑤筛查高危妊娠,进行高危评分。
  (2)复查内容:
  孕5—6个月(孕20~24周)
  ①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②产科常规检查:血压、体重、胎心、宫高、腹围、浮肿,初产妇或有难产史者需进行骨盆外测量。逐步推广使用妊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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