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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8日)


  根据财政部(87)财文字第556号《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血、废氨水、废酒精等废料;马、牛、羊、兔等动物的下脚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以回收价值扣除按规定支付的废料回收奖励后的净值冲减成本费用”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做好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回收工作,结合生物制品企业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实施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生物制品研究所。
  二、废料回收工作组织实施
  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均应由废品仓库统一管理处置,并单独建帐,待处理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余额应全部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能由仓库统一处理的(如煤渣、马粪等)由使用部门处理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
  三、各类废料回收提奖的比例:
  (一)废包装纸箱         15%
  (二)废包装木箱、蛇皮袋     10%
  (三)废塑料血袋及输血塑料管等  10%
  (四)废塑料针头         20%
  (五)废塑料瓶          10%
  (六)废动物           20%
  (七)废酒精、苯酚        10%
  (八)废胺水           15%
  (九)废血            10%
  (十)废安瓶及血浆玻璃瓶     10%
  (十一)废煤渣          15%
  (十二)动物粪便         15%
  (十三)废胎盘渣         20%
  (十四)废金属材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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