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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负责全国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部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四、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全国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六、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国际交流工作。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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