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负责企业认证的年检、复审、确认、统计和公告;
  (六)仲裁有关认证工作的争议。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认证工作:
  (一)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有关企业申请认证;
  (二)对申请认证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初审,签署意见;
  (三)向申请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认证工作的咨询服务;
  (四)对本地区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监督指导;
  (五)负责核实本地区认证企业的有关情况;
  (六)协调本地区内认证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的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认证条件对企业审核,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申请签署意见,报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最终审核认证,并予以公告,颁发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条件

  第九条 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经营范围、营销机构、专业人员和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代理营销规模(包括销售额、自有流动资金、销售网点等)和相对稳定的经营区域、长期用户;
  (三)有与代理商品相适应的物流设施和一定的加工配送能力;
  (四)有可供使用的信息、技术和服务网络;
  (五)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六)企业银行资信评价BBB级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认证权益与调整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企业有与生产企业建立代理关系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有接受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已获认证的企业因组织结构调整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申请认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